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 法定代表人:谢鑫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璐,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舒靖弘,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80元,减半收取计66590元,由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