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宝应县福家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泾安西路22-24号。 经营者:王善兰。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福家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传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陶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