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清金翔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华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1PEY4J。 法定代表人:杨茂林,经理。 被告:河北富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南路南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689357519。 法定代表人:韩春平,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临清金翔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河北富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河北富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爱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