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才,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星星,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姜玉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元,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给付**元,余款于2021年9月30日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21)鲁100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晨)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九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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