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越秀星汇云锦广场一区2座21层03-12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xxxxxx。 法定代表人:蒿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重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恒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xxxxxxxx(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恒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重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3882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38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882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至10月,原、被告签订了《佛山恒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级APP用户合作协议》《佛山恒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级APP用户合作协议补充协议(2020年10月)》《进场合作确认函》,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原、被告就恒大御澜庭项目进行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推荐意向购房客户,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佣金。合同对于佣金结算标准、佣金支付时间等内容均有明确约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原告2020年9-10月期间的佣金共计238820元。被告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佣金,但其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诉请的代理费本金,但不同意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代理费本金,故对原告主张的代理费本金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佛山恒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级APP用户合作协议》《进场合作确认函》的约定,涉案代理费均已达到付款条件,而被告对代理费并无异议,仅因其内部审批流程原因而导致未及时付款。而被告恶意拖延付款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故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恒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238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8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照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计2442元,保全费1715元,合计4157元,由被告佛山恒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志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楚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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