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户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谷守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赵雁军,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32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区长。

审理经过 原告户剑明、谷守平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208民初1550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国强

审 判 员  高力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贺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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