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巨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7YL2W63。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花,江西省宜丰县新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3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福建省建宁县,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巨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巨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5元,减半收取8237元,由原告江西巨建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