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2167484XQ。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董事长。
被申请人:赵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王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196号1幢112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0ETX5。
法定代表人:赵伟。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志、王娟娟、赵伟、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冀1082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志、王娟娟、赵伟、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赵志、王娟娟、赵伟、上海岚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