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郭鑫,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9)辽110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人民币342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凌源第六监狱于2021年9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三次,考核分300分,呈报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罪犯郭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曾获表扬三次,考核分300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鑫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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