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005号交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2545434。

法定代表人:顾国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瑶、曹夏铭,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中广大厦怡园20楼,组织机构代码719058465。

法定代表人:苏自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嘉运罚决字(2019)第330400411910053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有号牌为×××、×××、×××、×××、×××、×××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系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3月1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6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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