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孔德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文化创新工场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文化创新工场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