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毛某母亲。
被告: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系徐某1母亲。
法定代理人:徐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系徐某1父亲。
被告:徐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与被告徐某1、徐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传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扈飞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