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舍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金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金友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潘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舍虎与被告金国文、金友兄、潘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朱舍虎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舍虎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舍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舍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