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原告陈某某、黄某某与被告贵州高速玉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2728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728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的倒数第6行“原告陈某某、黄某某与被告贵州高速玉都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补正为“原告陈某某、黄某某与被告贵州高速玉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