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东门转盘祥和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3505。
法定代表人:吕宗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惠,系原告职工。
被告:尹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周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锐,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明、陈周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