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继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廖菊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继东诉被告廖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菊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继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5日,被告廖菊平从原告处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借款60000元,并当场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后被告陆续分6次偿还借款共计37500元,剩余2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形成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廖菊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应诉后给案件承办人发微信称,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属实。
原告举证
原告王继东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廖菊平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廖菊平向原告王继东借款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3、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官支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原告王继东通过银行卡向被告廖菊平转账借款本金60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继东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廖菊平认可原告王继东主张的事实,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被告廖菊平从原告王继东处借款6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后被告廖菊平陆续偿还原告王继东借款共计37500元,尚欠22500元未偿还,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东与被告廖菊平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菊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继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廖菊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