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红,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纪某与被告陈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纪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纪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鑫辉 书 记 员 冯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