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北路68、72、76、78、82号。

负责人:何宏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阿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沈阿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旭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被告沈阿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平安财险公司起诉称:2020年4月22日,被告沈阿万驾驶无号牌人力三轮车途径事故发生路段时车上的铁架与被保险人湖州迈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及另一辆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辆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阿万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有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保险)。经审核后,原告赔偿被保险人湖州迈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212.39元。因被告沈阿万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由其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号车辆在被告泰山财险公司处投有保险,原告依照保险合同赔付后,已经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沈阿万立即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损失2212.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阿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被告沈阿万驾驶无号牌人力三轮车途径吴兴区八里店镇玉兰苑小区35幢楼下时车上的铁架与被保险人湖州迈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及另一辆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辆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沈阿万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车主湖州迈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索赔。依照保险合同,原告已于2020年6月1日向车主湖州迈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赔付2212.39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份、驾驶证份、行驶证、事故认定书、定损信息、定损照片、案件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发票、银企转账明细信息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被告沈阿万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依法享有被保险人对被告沈阿万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沈阿万支付事故赔偿款2212.3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沈阿万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2212.3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若被告沈阿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阿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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