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兴亿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1号中海·国际社区九玺7号楼三十六层3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DPP8R。
法定代表人:苏上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正。
被申请人:姜国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申请人:苏惠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西兴亿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国平、苏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兴亿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国平、苏惠琴名下价值304754元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45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国平、苏惠琴名下价值304754元的财产,并以304754元为限,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姜国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11×××56账户,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苏惠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3账户、在中信银行62×××30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62×××18、62×××69账户。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兴亿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姜国平、苏惠琴已达成调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姜国平、苏惠琴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兴亿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姜国平、苏惠琴名下价值30475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郭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