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兀×。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1122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晋1122执11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青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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