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徐凡华,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凡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南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闽07刑更1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徐凡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凡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累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71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凡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秀钦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陈 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