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才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明才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明才玉与被告明才勇、万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明才玉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才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明才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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