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才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明才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明才玉与被告明才勇、万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明才玉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才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明才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