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斌,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被告:李某2,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被告:朱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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