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斌,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被告:李某2,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被告:朱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魏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吴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