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玮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工程灯大楼负一层1029。
法定代表人:杜安羊,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保康中道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正融科技大厦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闫宝柱,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玮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津0106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为1577××××7445的账户内462461.2元存款,现申请人徐潇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玮音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XXX支行账号为1577××××7445的账户内462461.2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