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同生,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勇,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定红,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欧同生与被告欧定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欧同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同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处分,且该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同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欧同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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