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舰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吴媛媛与王舰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017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媛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舰水支付55 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舰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王舰水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舰水名下的15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依法扣划账户内余额2 630.63元,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进一步处置。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到期自动解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吴媛媛需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媛媛申请执行的55
000元,已执行2 630.63元,尚有52 369.37元及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舰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王舰水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王舰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14民初1017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