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洁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辛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
审理经过
王洁云与辛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辛会军应于2021年7月10日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王洁云10000元。因被执行人辛会军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洁云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2)被执行人有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E×××××),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对该车辆档案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有位于松林街166号君悦小区3幢1单元30层3001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晋(2020)晋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604号﹞,已被泽州县人民法院查封;(4)被执行人有工资等收入,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等待提取。 3、通过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张贴寻找财产线索公告并实地调查方式(村委会)对被执行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本次执行,本案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的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521执8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宇峰 审判员 李树真 审判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