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中华南路明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前锋。
被执行人:冯兴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朱满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794.05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兴荣、朱满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冯兴荣、朱满秀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冯兴荣、朱满秀名下银行有存款,已强制执行35941.05元(包含执行费497元),并执行款35444.05元汇入申请执行人的名下账户,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3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冯兴荣、朱满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