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宁夏中卫市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刘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