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站前。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
被告:李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峰、李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因有病不能按时出庭应诉,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