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再元,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告: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550061272,住所: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中央城一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再元诉被告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再元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再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699.00元应当退回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再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吴再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光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