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杨书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郑勇与被执行人杨书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杨书洁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周郑勇15,000元;二、杨书洁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周郑勇10,000元。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郑勇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书洁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书洁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书洁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其银行账户内存款及房屋等信息。已冻结杨书洁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档案查封其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杨书洁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杨书洁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郑勇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书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周郑勇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书洁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周郑勇发现被执行人杨书洁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杨书洁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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