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月与被告魏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月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