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孝东。 委托代理人:蔡云凌,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安顺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东于2016年3月1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孝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应征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李孝东负担(依法减收1000元,实收诉讼费90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晓红 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 人民陪审员 饶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