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张益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张益彬罚金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益彬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由其村委会开具盖章的家庭贫困证明。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