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关某,男,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