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宗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淑君,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根,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凤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继彬,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兵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才、刘宗山与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凤良、王兵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原告李秀才、刘宗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凤良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才、刘宗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秀才、刘宗山撤回对王凤良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弋晓军
人民陪审员 姜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杨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樊凌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