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北京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2910978X。

法定代表人:张治斌,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建设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0699040。

法定代表人:宋久安,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188129Y。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董事长。

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清。

被申请人:阜阳民生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城南新区三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000MJA5252421。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院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丁作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李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夏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阜阳民生医院、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张丽、丁作凤、李桂芳、夏羽名下的银行存款151735273.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不动产、股权、股金等其他财产。申请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阜阳民生医院、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张丽、丁作凤、李桂芳、夏羽名下的银行存款151735273.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段祥祥

书 记 员 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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