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青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明确:被执行人汪本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26,000.00元。届期,汪本全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汪本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财户未足额,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AFXXXX9荣威车一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广洋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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