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梅英,女,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系被害人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婧,女,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城镇居民,住临洮县洮阳镇粮食市*号。(系被害人女儿)。 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团结乡。(系被害人母亲)。 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 被执行人朱建军,男,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鲁小伟,男,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 被执行人付有琳,男,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梅英、张婧、王凤英与申请被执行人张辉、朱建军、鲁小伟、付有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1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永宏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张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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