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乌清海,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国俊,建平县朱碌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原审被告:邢跃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乌清海因与原审被告刘崇军、邢跃更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19)辽132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存有疑点,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瑞学 审判员  曹国福 审判员  陈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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