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执行人:王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执行人: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王建利、王展鹏、王杰罚金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刑终5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建利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王展鹏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执行人王杰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建利、王展鹏、王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舆县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离家,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8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王建利名下有飞度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已于2021年6月29日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暂未处置。
被执行人王建利名下有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奥迪牌汽车一辆,已于2021年7月8日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暂未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5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建利、王展鹏、王杰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