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桂兰盗窃罪财产刑执行一案,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西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李桂兰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桂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桂兰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