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于景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王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苏桂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韩应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刘静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房素艳,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审理经过
于景振、王海亮、苏桂税、韩应举、刘静波、房素艳罚金一案,本院(2019)豫128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六名被执行人应缴罚金14661256元。因六名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经扣划,并冻结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
三、2021年6月16日,向灵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宝市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向六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六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14661256元,实际执行到位14145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六名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六名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