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世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
被执行人:朱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
被执行人:韩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侯世开与朱廷全、韩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62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朱廷全、韩淑兰给付申请人案款4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09年5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廷全、韩淑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县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朱廷全、韩淑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廷全、韩淑兰银行存款22330.97元,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朱廷全、韩淑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朱廷全、韩淑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廷全、韩淑兰银行存款22330.97元外,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