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文华,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刘化南,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文华与被执行人刘化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591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主张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私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1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可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1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