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工人,住第九师一六六团。
被告:朱新红,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蔡国民与被告朱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蔡国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蔡国民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巴格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