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淮滨县。 被告李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晟诉被告李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晟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晟以被告李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程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建勇 书记员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