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淮滨县。 被告李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晟诉被告李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晟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晟以被告李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程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建勇 书记员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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