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正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强,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周民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桂0222财保1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民豪名下价值16000元的财产,并查封担保财产即申请人黄正武名下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桂B×××××,发动机号1XXXXXXXX)。现申请人黄正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1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1号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