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肖兴熔,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2)柳市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兴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时间有误)起至(时间有误)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执行。(法院名称有误)于2016年10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期十一个月。(法院名称有误)于2018年12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期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0)英狱减字第(75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肖兴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肖兴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肖兴熔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兴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8月起至2020年8月(改造表现有误),获共五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兴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肖兴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   增   儒

审判员 廖军

审判员   文曙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胜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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